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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如)》的通知
市直有关委、办、局、开发区,民营示范区、区、县(市)科技局,在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制定《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于规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府引导资金,用以吸引企业和全社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自2004年起,连续4年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另从市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3 0%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专项资金投资收益;
(四)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其它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俄科技合作、“小巨人”企业规模化发展、制造业信息化、银企对接和为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及兑现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等为重点,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高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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